1.
2標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8月22現場履勘時,檢視建物外觀有部分鋼筋外露,並發現1樓有增建(即1673建號),增建部分與主建物內部相通,有獨立出入口;292之1地號位於長安街18號前方之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依1673建號之登記謄本記載,其中24‧8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
5.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拆除大隊112年9月12日函復,1673建號為違章建築,違建類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其他(法定空地);違建處理: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其他(特殊專案:公有地專案)。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評估後再行投標。
6.
1673建號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7.
以上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及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0.
1673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