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標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8月22日現場履勘時,執行人員自門口望入屋內,發現客廳有雜物、櫃子,天花板有斑駁的情況。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以上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160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