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假扣押查封、執行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雜草雜木、水塔、部分為道路,另是否有建物占用須經鑑界,又本件僅就土地部分執行,上開建物、農林作物、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2.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院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