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7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通霄鎮平元段762地號土地現為雜草、雜木;763地號土地現有一棟一層樓鐵皮屋坐落。
2.
112年7月27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報,763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鐵皮屋),經詢問鄰居得知,此建物疑似門牌號碼:南和路一段37之16號。
3.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之762地號土地現況為雜木;763地號土地部分空地、部分有建物坐落。
4.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拍賣不含地上建物、地上物等,占有使用情形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762地號土地為農業區,763地號土地為住宅區。請應買人注意相關使用規定,危險自行負擔。
7.
本件拍賣土地占有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查明,如為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8.
拍賣土地均有設定抵押權,拍賣後塗銷抵押權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