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為雜草、雜樹林,編號2土地部分有竹林、果樹、雜草及雜樹,另有門牌澄山77之6號鐵皮屋及無門牌鐵皮屋坐落,編號3土地為竹林、雜草、雜樹,編號4土地為籃球場(光榮國小澄山分校,目前已廢校),編號8土地為光榮國小校舍、有建築物坐落,編號5土地為道路,編號
2.
7土地為道路及雜草。又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為雜竹林,編號
3.
3土地有未登記建物坐落、部分雜草雜樹,另編號3土地未直接臨路,編號
5.
7土地為道路使用。另債權人112年10月25日具狀陳報,編號
6.
3土地上有建物坐落。惟本件拍賣土地面積較大,雜草樹林叢生,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上是否有其他建物、墓碑等占用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依土地謄本所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土地均非都市用地,其中編號
9.
8土地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且其上為光榮國小澄山分校之校舍、籃球場坐落,就拍賣8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等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11.
5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2.
本件均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其上建物、校舍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校舍等占有權源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3.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公司及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5.
8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7.
5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8.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依地政人員指界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墳墓等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坐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及法院處理。
2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2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十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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