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稱:753地號土地現況為部分有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拍賣土地 上之建物及地上物皆不在拍賣範圍內,且佔用法律關係不明,相關實際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證,風險自行負擔)
3.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 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民法第 426- 2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 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 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 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六、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 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