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971地號有溪州二路178至192號等建物;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需 就拍賣標的物全部行使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 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部份 坐落於鄰地上,不在拍賣範圍內,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6.
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並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工 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上開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