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 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 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2.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3.
本院112年11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498地號、500地號、587地號部分為道路,部分位在工廠鐵皮圍籬內, 使用情形不明。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 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 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 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 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6.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