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系爭土地現為既成道路,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 明,審慎投標。六、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4.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 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