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查封時,在場人許○康稱:「房屋現由其居住使用,無增、改建, 無分管車位。」。
2.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 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112年9月12日回覆經查詢該分局忠二路派出所,該址暫無 發生非自然死亡之紀錄;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2年8月23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 基隆市政府於112年8月30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 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 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 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 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 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3.
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