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8月4日查封現場,據大樓管理員稱建物現未積欠管理費、管理費係由黃姓男子繳納 (本院查該男性為債務人之兄)、無停車位。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實際詳 細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
本件建物係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未提分管使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對本件拍 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者,則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購權。。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 屋...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管理費暨其他規約,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