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無路可達,依空照圖顯示, 現況為雜樹林地。另據前案查封筆錄記載,土地似有少部分作菜園使用,少部 分遭一無門牌鐵皮屋占用。依空照圖顯示,前述菜園、鐵皮屋位置應在土地西 北角落邊界處,但現場履勘時未見前述菜園、鐵皮屋,是否仍存在及是否確有 占用拍賣之土地無法確定。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 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3.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