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法院 112夏69778

高雄市鳥松區林內段890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21,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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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列管
  • 2024/4/2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8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1,225.6
保證金:
4,245.2
總坪數:
557.2
坪單價:
38.1萬/坪
持分地坪:
557.2 坪
總現值:
8,625.2 萬
拍後增值:
-12,600.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第三種住宅區
繆先生
繆先生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地 址:高雄市楠梓區加仁路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高雄市 鳥松區 林內段 890地號,面積 1,814 m2,持分 1/1,20,899.2 萬
(第三種住宅區 )
2.
高雄市 鳥松區 林內段 891地號,面積 17 m2,持分 1/1,198.4 萬
(帶狀綠地用地 )
3.
高雄市 鳥松區 林內段 946-8地號,面積 11 m2,持分 1/1,128 萬
(第三種住宅區 )
拍賣紀錄 (4)
1拍,2024/2/21,總底價 33,165萬,保證金 6,633萬,坪單價 59.5萬/坪,停拍
停拍,2024/1/22,停拍
1拍,2024/3/13,總底價 33,165萬,保證金 6,633萬,坪單價 59.5萬/坪,流標
2拍,2024/4/10,總底價 26,532萬,保證金 5,306.4萬,坪單價 47.6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9)
1.
如備註欄所示。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筆土地位於鳥松區本館路與大昌 路口,皆為空地,其中編號1土地為停車場,編號
4.
3土地位於該停車場前 之出入口。據第三人陳○宇在場稱,伊係鴻德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員 工,目前由本公司承出使用3筆土地。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具狀 陳報,3筆土地目前出租當停車場使用,並提出公證書(含土地租賃契約)影 本為證。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
5.
3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編 號2土地使用分區為綠地;3筆土地相鄰,編號1土地形狀呈梯形,編號
6.
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不動產上現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7月2日 雄檢欽麗108他2277字第1080046831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現上訴由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審理中)。本件拍定後經拍定人 依法繳足價金,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後,本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 第147條前段規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108年台抗字第1009 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意旨,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 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惟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 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 理塗銷登記,故有關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及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 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務範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應買人請自 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為應買。
7.
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1月25日函復,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33條規定 (刑事扣押類推適用該規定,應將扣押效力所及之拍賣分配剩餘款項辦理提 存,嗣刑事判決確定後再由地檢署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之規定辦理)、土 地登記規則第147條規定(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均得囑託塗銷禁 止處分登記)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由本院執行處本 於權責依法處理。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土地增值 (3)
1.
高雄市 鳥松區 林內段 890地號
1,814 m2 × (1/1) × 46,529 元 - 20,899.2 萬元
= -12,458.8萬元
2.
高雄市 鳥松區 林內段 891地號
17 m2 × (1/1) × 66,000 元 - 198.4 萬元
= -86.2萬元
3.
高雄市 鳥松區 林內段 946-8地號
11 m2 × (1/1) × 66,000 元 - 128 萬元
= -55.4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7
3拍 不點交
17.8 坪 / 204.8 萬
2024/5/14
1拍 不點交
20.1 坪 / 44.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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