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75地號上有一棟建物(依 地籍圖所示為三合院);976地號上有數棟建物(依地籍圖所示門牌號碼為廣福街 22號、22之1號)、果樹、造景。
2.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地價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的別即 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3.
無他項權利設定。 六、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5.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6.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 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976地號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能辦理分割,且已提供興建農舍,請投標 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均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 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 定。
9.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