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8月11日現場查封時,建物未懸掛門牌,現由在場人即原債務人曾喜春之外孫占有使用 中。1樓為4房一廳2衛3廚,2樓為4房3衛,3樓為屋頂平台,有些微滲水。
3.
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建物現由第三人使用中,拍定後亦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連同建物併同承買,不得僅就土地主張優先承買。
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本件41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及優先承買人均需無自用農舍,始得應買。投標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或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 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及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載房屋之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及投標 人「本人」無自用農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會96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函 示參照)。如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
6.
本件271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又該建物12.5平方公尺占用同段229地號土地,占用之229地號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由拍定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 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