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27地號、1128地號土地 相鄰,上有數棟建物,僅看到有一門牌:司馬路2巷29號,其餘未見門牌號碼。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 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 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據土地謄本所載,本件1127地號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能辦理分割,且 已提供興建農舍,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2.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