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乙標)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94-
6.
794-41地號土地均為建國東路5巷9弄28至32號房屋 前方之道路用地。又本件均係拍賣標的(乙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 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
8.
本件均係拍賣標的(乙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數筆共有土地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 有關係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 選擇其中部分土地主張優先承買;而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後,原拍定人 不得拒絕承買其餘土地。六、本件拍賣標的(乙標)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 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
9.
794-35地號土地屬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 年1月12日)之住宅區及河川區;
10.
794-37地號土地屬桃園市都市計畫 (民國81年11月28日)之乙種工業區及住宅區及河川區;
12.
794-39地號土地屬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93年9月8日)之乙種工業區及河 川區;
14.
794-41地號土地屬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93年9月8 日)之乙種工業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最新使用分區,或其他使用 管制及開發等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爭執。
15.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 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 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6.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trial費、瓦斯費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