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法院 112文81492二

高雄市林園區潭頭段一小段404-1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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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3/2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24 週三 上午 09: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6
保證金:
0.4
總坪數:
0.4
坪單價:
4.2萬/坪
持分地坪:
0.4 坪
總現值:
1.6 萬
拍後增值:
0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繆先生
繆先生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地 址:高雄市楠梓區加仁路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高雄市 林園區 潭頭段一小段 404-1地號,面積 60 m2,持分 1/48,1.6 萬
拍賣紀錄 (2)
1拍,2024/2/21,總底價 2.5萬,保證金 0.5萬,坪單價 6.6萬/坪,流標
2拍,2024/3/20,總底價 2萬,保證金 0.4萬,坪單價 5.3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5)
1.
本院民國112年10月20日現場執行時,部分空地、部分有錦姑廟(無門牌)占用、部分鐵皮屋占用(門牌:潭平路106號)。 另依鑑價報告記載,該地為畸零地,本區鄰近林園石化工業區,社區未來發展 潛力差等語。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 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購權 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餘標的,請投標人及共有人 注意。六、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之2條 第1項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對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其優先順位並優先於 共有人,惟建物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需提出符合上開規定所定要件 之證明。如有爭議,仍以實體判決為準。如主張有符合前開規定之人員, 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陳報,以供本院審酌,如無人陳 報則拍定後僅以公告代通知。
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土地增值 (1)
1.
高雄市 林園區 潭頭段一小段 404-1地號
60 m2 × (1/48) × 12,800 元 - 1.6 萬元
= 0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2
3拍 不點交
137.3 坪 / 160 萬
2024/5/8
特拍 不點交
7.6 坪 / 11.3 萬
2024/5/8
特拍 不點交
10.4 坪 / 20.5 萬
2024/5/14
3拍 點交
308.2 坪 / 3,523.5 萬
2024/5/22
特拍 不點交
25.1 坪 / 4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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