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2年10月20日現場執行時,部分空地、部分有錦姑廟(無門牌)占用、部分鐵皮屋占用(門牌:潭平路106號)。 另依鑑價報告記載,該地為畸零地,本區鄰近林園石化工業區,社區未來發展 潛力差等語。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 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購權 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餘標的,請投標人及共有人 注意。六、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之2條 第1項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對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其優先順位並優先於 共有人,惟建物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需提出符合上開規定所定要件 之證明。如有爭議,仍以實體判決為準。如主張有符合前開規定之人員, 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陳報,以供本院審酌,如無人陳 報則拍定後僅以公告代通知。
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