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6月13日查封暨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即3號建物共有人洪OOO)在場稱,房屋現 由共有人居住使用,3號及5號建物二棟房屋,一樓前面打通、二樓後面打通,增建及3樓全部打 通,3樓做為道場佈道使用,屋況良好。1314-101地號土地現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本件查封 前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優先承買: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房屋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購權。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對本件標的應合併承買。六、暫編
8.
8791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 買受人注意。
9.
本件不動產分標別拍賣,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稅捐等,其 餘標別則不予拍定,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 標順序時,則依各標別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稅捐等,後順序之 各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 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不 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 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2.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