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系爭土地現為雜樹、編號1土地上有墳墓, 未臨路,而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未臨路,無路可達,現況為雜林,毗鄰土地有 多座墳墓坐落,本件有無墳墓坐落需鑑界,墳墓等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是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 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4.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