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9月11日查封時,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稱建物已有半年無人居住使用,建物內部堆放大量雜 物,二樓設有佛堂,債務人偶爾來此祭拜,目視浴室、廚房牆壁有壁癌痕跡。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優先承買:本件係依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3號確定判決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 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買受人注 意。
4.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是 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 價繳清事宜。
5.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