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1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物為債務人一家自住,標的物有增建即本件編號2建物部分。實際詳細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為增建部分,佔用基地之權原不明,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建物如凶宅、海砂屋‧‧‧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投標:HTTP://WWW‧T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