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 1025-1地號上為水泥 空地;1026地號上有果樹、涼亭及棚架共一座;1026-1地號上有景觀樹,部分 為鐵皮棚架,其餘為空地; 1035地號上為果樹及草地。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查封測量時,債權人代理人稱作為廟宇使用。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上有供不特定人祭祀之寺廟, 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 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 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3.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六、本件部分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 先承購權。若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連同其餘部 分一併買受。
4.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農作物,農作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農作 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 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土地上之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