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現為道路用地,自塭仔路23號建 物前為起點,呈不規則狀之地形。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 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上開道路占用部 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3.
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 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 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 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