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地號土地上有磚造建物、活 動式車棚、部分為巷道、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中。依 鑑價報告所載,標的雙面臨路。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及使 用現況,上開建物、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 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之規 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六、依謄本所示拍賣標的尚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5.
據鑑價報告所附彰化縣溪湖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地號屬60年6月25日發布實施溪湖都市計劃案,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關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