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9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共有人謝○○之家屬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 指界、測量稱:「查封之1039地號坐落本件查封之796建號建物,建物四樓鐵皮為增建;另 1038地號上有一門牌為頭份市信義里仁愛路46號之鐵皮建物占用,據共有人謝○○之家屬在 場稱該鐵皮建物為二名共有人謝○○所蓋的」,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796建號之增建部分一 併測量查封。另據現住在場人稱:「建物為共有人及其家屬自住、無出租出借,房屋無足以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除查封之
2.
981建 物外,其餘建物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 死亡等情事,已如上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查封之建物據謄本記載,尚有占用苗栗縣頭份市義民段1003地號之情事,惟該地號並非 拍賣範圍,且其占用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請投標人注意,風險自行承擔。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均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均不點交。
6.
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7.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拍賣之暫編98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 保請求權。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 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 由拒絕應買。又本件各不動產之共有人並非完全相同,如經部分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將 可能造成房、地分別所有之情形,請投標人注意,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