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1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448地號現為水泥路、部分面積為雜草及有種植短期作物。惟實際情形請 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 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 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5.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 耕地承租人。2.土地共有人。 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 先購買權。
7.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 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 注意。
8.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故僅具原住民身分者得為應買,投標人應將原 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 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 拍定。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