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並稱由其與家屬自住。
3.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 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 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本院除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所載之 內在場人之債務人陳述內容為參照外,但本院並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 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 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 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逕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 再行審慎投標或應買。
4.
本件拍賣標的中之114地號土地雖是債務人之應有部分之土地,惟依地政機關之查封回覆 函,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併同移轉。又該土地現為供作該雙排併連透天厝間之進 出社區道路使用,為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須。故綜上所述,拍定後該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拍定後亦不點交。
5.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