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24萬元,拍定後塗銷。
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出價最先者得標。
3.
本件1475建號建物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查封時,標的屬公寓並無電梯,經敲門無人回應,請鎖匠開門入內,屋內堆滿廢棄物,trial漆剝落、鋼筋裸露,另依地政人員稱有增建, 經測量即2092建號建物,觀之均為無人居住之狀態,故本件於拍定後點交。另就地政人員指 界稱225-5地號土地部分為增建建物之基地;225-90地號土地位於安樂區定國街83巷16號建 物前方之巷道,故就225-
4.
225-90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 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 債權人稱標的建物內有多處油漆剝落、鋼筋外露及磚牆龜裂嚴重情事,但現場未聽聞除上述 情形以外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另依基隆市消防局函略載:「基隆市安樂區定國街83巷16 號5樓」之建築物經查無發生火災紀錄;依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112年12月4日基警四分一 字第1120466294函檢附建物查訪記錄表略載:「未接獲非自然死亡案類之記錄、無相關報案 紀錄」等語。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 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本標內暫編2092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而依基隆市政 府112年7月5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20232105號函略載:查本府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之違章建築 處理資料,尚無該址違章建築核拆資料等語。六、本標暫編2092建號建物有一部座落安樂區西定段225-86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且依基 隆市政府113年1月8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20155339號函略載:查債務人未與本府簽訂土地租 賃契約或取得其他使用權利,標的建物(即2092建號)亦無本市安樂區西定段225-86地號土 地之使用權源,係屬無權占有市有土地。後續依規定列管占用並收取土地使用補償金等語。 則該暫編2092建號建物之佔用責任,請拍定人於應買前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