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情形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本院於112年12月7日查封時,相對人不在 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09地號土地部分道路、部分水泥地平台、貨櫃 佔用、雜草空地,109-1地號土地水泥平台、貨櫃佔用,在場人稱水泥平台 是相對人原本要建宮廟,平台及貨櫃均非相對人弄的。114-3地號為雜草空 地、鐵皮車庫部分佔用,114-4地號部分雜草空地、水泥空地、石門22號前 方採光罩佔用。前揭土地上貨櫃、,鐵皮車庫等非本件拍賣範圍內,占有 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土地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 界及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
2.
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地上權不塗銷(債權人具狀陳報願於拍定後拋棄地上權,拍定人需自行與地上權人協商塗銷事宜,本院不負責塗銷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