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99年8月假扣押查封、112年8月現場調查及債權人陳報,編號
2.
2土地上有一 建物(門牌:中山路88巷7-2號),編號3土地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建 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4.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優購權身 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期間內提出有優購權之 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