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建物,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共有人使用、未出租、未分管,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 意見,又據朴子分局查報係由共有人使用,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 意查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標的,其中123棟次係未保存登記之建物,坐落在同段
3.
209地號土地上,其 占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
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建物之其他共有人有按 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之權,如共有人對建物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 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