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160-18地號土地部分上有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 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私設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共有人間無 分管約定。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亦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陳 報,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次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 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 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3.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六、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