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後陳稱,土地位於新北市三重區元信三 街19號至33號建物(大亮時代Ⅲ)左側空地一半(約寬4米多),現無建物,為 空地,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自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 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因依鑑價報告 所載,現供人車通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 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 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 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六、本件標的是否經協議價購,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 政管制,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 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5.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