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11192建號建物部分:建物承租人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世界翡翠博物館有限公司、 借用人謝○平,與債務人間之租賃關係及使用借貸關係,均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執行命令終 止,除該命令經裁定廢棄或撤銷確定外,拍定後點交;反之則不點交。220地號土地係拍賣不 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112年8月2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20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士林區大南路
2.
419號建物後方之空地,做為上開建物住戶之車輛停置使用,外有鐵捲門。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112年10月16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謝○平在場表示建物由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世界翡翠博物館有限公司向債務人承租使用,約自110年
3.
8月承租,租期5年,租金新臺幣1 萬元,輻射、海砂不清楚,無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有漏水、地震受創(地板磁磚,位 於門口進入之前方,有部分磁磚突起),又稱廁所有漏水,天花板有水漬痕跡等語。經檢視, 部分牆壁有壁癌,油漆剝落,有漏水,且有水滴持續滴落。依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所 示,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世界翡翠博物館有限公司之租賃期間均係自111年5月1 日起至116年5月31日止,租金均為每月新臺幣5,000元。債務人另具狀陳稱建物自106年9月9日 起借用予第三人謝○平,未定借用期限,並稱該屋有海砂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全屋壁癌 等語。四經本院函詢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該局112年10月19日回函稱本件建物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 錄。經本院函詢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該處112年10月20日回函稱本件建物非屬臺北市政府 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即俗稱之海砂屋),亦非921及331地震勘估評屬「黃單需注意」 或「紅單可補強」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異常情形,仍應依 實際鑑定結果為準。經本院函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該局於112年10月26日回函該建 物未有相關非自然死亡(如:自殺、他殺等)紀錄。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