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地政指界稱:拍賣土地上有一門牌為大成路130號透天厝,上開建物占 有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