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上有平房等多棟建物坐落。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 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4.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又依土地 登記謄本所示,其土地標示部登記於民國102年9月11日由同段322地號土地 分割而來,且查土地呈長條狀,緊鄰多筆未臨路之他人土地,應買人自應 行查明拍賣土地共有人間有無約定分管為特殊用途。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 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 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別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 清償優先受償之執行稅費、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他標雖達底 價,不予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