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編號1建物有增建,經債權人代理人當場請求一併測量查封(即編號2建物)。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如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7.
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分區為員林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惟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
8.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 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 定人或承受人買受。
9.
本件編號1建物登記簿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記載:本登記僅證明房屋產權之所屬,至本房屋是 否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仍應受建築法及都市計劃等有關法令之限制。以上之情,執行法院不 為實體認定,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