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2年12月14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為高雄市大寮 區內坑路之計畫道路用地,部分為高雄市大寮區內坑路109之5號建物前方之道 路及建築圍籬內之土地。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現況部分面積供道路 (內坑路)使用,為當區之一般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 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購權 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餘標的,請投標人及共有人 注意。六、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