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2年10月4日現場執行時,門牌號碼高雄市鹽埕區北端街7巷18之1號房屋為債務人及其 家屬自行使用,★有輕微漏水情形, ★且債務人之二姊曾在其內燒炭自殺死亡。384-1地號土地為高雄市鹽埕區北端街7巷巷道旁之建地,有以鐵皮搭建數間隔間。 384-2地號土地為7巷之巷道。384-3地號土地為25巷巷道旁之建地。 384-4地號土地為25巷之巷道。另依鑑價報告記載,384及384-3地號為第四種住宅區;384-1地號為鐵路景觀用地;384-2及384-4地號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六、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鐵路景觀用地、道路用地,請投標 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 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