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0月12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23地號、2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 富野路97號房屋坐落(97號房屋作店家使用,店名為伸和食品行);112年 11月20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明:23地號、24地號土地上現僅有門牌號碼 富野路97號之房屋存在,另謄本上所載之415及416建號(即門牌號碼七賢 三路203號、205號)未見於23地號及24地號,現場亦查無415建號及416建 號存在。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依112年10月6日鑑估之鑑定報告記載:23地號、2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 五種商業區,地上有三棟已登記建物即同段
3.
416建號,門牌號碼 各為富野路97號、七賢三路203號及205號。
4.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23地號拍定後地上權不塗銷。
5.
優先承買: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係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且有興建房屋,或如係向債務人承租拍賣土地興建房屋者,依土地法第104條有 優先承買權。如經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買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 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 清事宜。
6.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