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3年12月17日假扣押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1195-2地號路用地。115年2 月24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明:1195-2地號為玉竹一街17巷鄰近英迪格酒店側 邊之陸地,供通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2.
依115年3月20日鑑估之鑑定報告記載:119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 地;現況已為現有道路(玉竹一街17巷)。
5.
優先承買: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6.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 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7.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