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不動產經本院於115‧3‧17現場查封,現場有承租人裝潢施工,承租人表示甫向債務人本人承租數日。另據債權人於115‧3‧23具狀查報租賃契約與現場照片,陳稱本件不動產係由李○○承租,預計供作室內設計辦公室與展示間之用,並表示已與債務人解約。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不動產係於高雄行政執行署實施查封行為後,始由第三人承租使用,依法仍予點交。
8.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