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履勘,債務人不在場,經檢視,屋內未擺置家具,浴廁天花板破裂, 似無人居住,但仍有電;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無車位,每月管理費為新台幣4000元,截至履 勘時未欠繳。依據債權人115年3月25日陳報之建物現況照片,天花板似有壁癌跡象。另據115年 4月30日鑑價報告記載,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五種商業區。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本件拍定後依現狀點交。
7.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