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2月23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379地號為自強三路176巷15號 右邊空地,379-1地號為巷道一部分;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六、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各對其有應有部分之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買權。惟共有人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8.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