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履勘,標的建物位於地下一層,相對人不在場,經檢視內部,僅堆放 棧板、花盆及水管;聲請人代理人稱無出租、出借予他人,坡道有漏水情事;標的建物舊式門 牌字跡模糊,現場未見其新式門牌。於115年4月17日,地政人員指界稱1307-1地號土地係仁愛 一街156號及156號之1建物後方之既成道路,作為巷道使用。另據115年4月30日鑑價報告記載,
3.
1307-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第五種商業區、道路用地。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本件建物部分點交,1307-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分管約定,拍定後不 點交。
8.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有依相同 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 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