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115年4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第三人陳○瑋在場表示房屋由債務人無償借 予其居住使用,並表示房屋二樓後方增建部分會漏水,並稱不清楚有無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情 事,惟居住期間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另經地政人員測量本件房屋有增建(即編號2建物);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建物或 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標的一併購買。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