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為雜樹林地(據鑑價報告記載,為道路崁下雜林)。鑑價報告另記載,拍賣之土地地勢為緩坡,地形為不規則形,出入交通與可及性不便。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法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5.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需具備原住民身分,投標時應將證明文件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6.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7.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土地受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