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民國(下同)99年6月28日假扣押查封土地部分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2728─5地號土地上有房屋(門牌:竹東鎮中豐路3段253號)、2728─10地號土地上有房屋(門牌:竹東鎮中豐路3段255號)等語。嗣經法院於112年10月6日現場會測查封門牌255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通往門牌255號小巷道已長滿青苔應許久無人出入,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2728─5地號土地上有房屋二棟(門牌:中豐路3段253號及255號),其中門牌255號房屋部分另座落於2728─10地號土地上等語;復據債權人指封債務人所有門牌中豐路3段255號房屋執行,並經地政人員予以會測查封(按即暫編5618建號)。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經查標的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於執行現場無人可供詢問,無法得知標的係何人使用及有無出租出借或由第三人占用之情形等語。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法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另本件拍賣土地部分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法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2728─5地號土地及暫編5618建號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拍賣土地及建物部分均不點交。
2.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拾陸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本件土地部分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建物部分未設定抵押權。六、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及其他拍賣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2‧本件2728─5地號土地上非本件拍賣之其他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者,須連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及建物部分一併承買。
5.
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6.
暫編5618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其他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含暫編建號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土地部分,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法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係拍賣2728─5地號土地、暫編5618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