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2如131017

臺南市麻豆區安東段381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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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1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17 ~ 2024/07/16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89.6
保證金:
18
總坪數:
134.1
坪單價:
0.7萬/坪
持分地坪:
134.1 坪
總現值:
57.6 萬
拍後增值:
-3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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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麻豆區 安東段 381地號,面積 1,773.1 m2,持分 1/4,89.6 萬
拍賣紀錄 (3)
1拍,2024/3/5,總底價 140萬,保證金 28萬,坪單價 1萬/坪,流標
2拍,2024/3/26,總底價 112萬,保證金 22.4萬,坪單價 0.8萬/坪,流標
3拍,2024/4/16,總底價 89.6萬,保證金 18萬,坪單價 0.7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6)
1.
(優先承買權)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現場種植果樹,有一鐵皮工寮, 部分為道路使用。另據鑑價報告指出,現為果園,其上種有農作物。前述地上 建物及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 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4.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 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 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 查明,審慎投標。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麻豆區 安東段 381地號
1,773.1 m2 × (1/4) × 1,300 元 - 89.6 萬元
= -32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1
特拍 不點交
1,783.2 坪 / 815.9 萬
2024/5/1
特拍 不點交
292.6 坪 / 238.7 萬
2024/5/14
1拍 不點交
11.3 坪 / 5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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