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本件執行標的新北市萬里區頂萬里 加投段13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萬里區溪底3號建物北方約460公 尺,該土地現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無建物坐落。」等語。
2.
本件執行標的(乙標)之權利範圍為十二分之一,且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 謄本所示,為國家公園保護區並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之管理範圍內。另依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 利用管制原則之規定,上開土地均為第四種一般管制區,應保有完整之自然環 境,需維持其自然型態之地區,准許農林使用。應買人於應買前,務必自行查 明上開土地之使用管制及限制。
3.
依據民國112年12月出具之鑑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新北市萬里區頂萬里加投段13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萬里區溪底3號建物北方約460公 尺,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大眾運輸條件、市場學校接近性差。使用分區 為國家公園區之第四種一般管制區。」等語。